因應全球疫情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停看聽

| 三立新聞網
2020/02/26

文/七逗旅遊網

2019新冠肺炎全球肆虐,造成國人害怕出門,波及國內、國外、來台旅客全面取消,參團旅客想要退費、延期,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獲得合理的退費金額?而面對旅行社業者面臨空前的生存挑戰,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也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您正依據旅遊契約第14條,來辦理取消及退費事宜,承辦的旅行社從業人員必依照政府的政策依循定型化契約來處理,品保協會建議您考量旅行社的永續生存,團體解約給予2,000元、散客自由行解約給予1,000元,或團費5%做為旅行社的服務費,共度艱困時期,讓旅社得以繼續長久為您服務。

 ▲2019新冠肺炎全球肆虐,打亂旅客與旅行社的腳步。(圖/shutterstock.com)

第1級注意(Watch)
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疫情屬第1級「注意」等級的國家(如目前截稿前的泰國、義大利、伊朗),旅客行前解約,退費金額須扣除行政規費、賠償旅行社損失。旅行社損失原則上是指依解約日距出發日期間,按旅遊費用比例賠償。但旅行社能證明實際損失超過上述賠償基準,得依實際所損失求償。

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1.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2.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3.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4.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5.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品保協會理事長許禓哲,呼籲考量旅行社永續生存,旅客在解除旅遊契約時應給予旅行社服務費,讓旅社得以繼續長久為您服務。(圖/七逗旅遊網)

第2級警示(Alert)
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疫情屬第2級「警示」等級的國家(如目前截稿前的新加坡、日本、韓國),旅客因客觀風險解約,退費金額須扣除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解約之一方,應再額外補償他方(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5%)。

第15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

第3級警告(Warning)
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疫情屬第3級「警告」等級的國家,有法定原因解約,退費金額可扣除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大陸(4/30前)、港澳地區(4/30前)、禁止台籍航班入境(如義大利)、郵輪無法靠港,或因旅遊地為返台必須居家管理14天的地區及國家,解約依照旅遊契約第14條規定。

第14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旅客辦理取消及退費事宜,承辦旅行從業人員將依循旅遊定型化契約來處理。(圖/shutterstock.com)


國內旅遊團解約
依照旅遊契約第12條

第12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4.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5.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6.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消費者服務專線:(02)2599-5088
●有關「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等相關資訊,請瀏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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