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房東注意 「有這個約定情況」得視同租金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王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王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11元(68,112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本文獲得 「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加入 @setn 好友

【SETN12小時新聞現場 #直播中LIVE】每周一至周五早上10:00至晚間22:00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