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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了!狄鶯兒孫安佐違法製槍宣判 法院:公訴不受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1/26 16:17 發稿 | 16:56 更新狄鶯夫妻、孫安佐看法 】
 

孫安佐未到庭聽判。(圖/資料畫面)

▲孫安佐未到庭聽判。(圖/資料畫面)

藝人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在美國涉嫌違法製造槍械,還被美國以涉犯恐怖威脅等罪判刑,在美國關押8個月後被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則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起訴。士林地方法院26日一審宣判,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此次宣判,孫安佐及狄鶯都未到庭聽判,委由律師到場,狄鶯夫妻倆得知判決結果後,都表示謝謝台灣司法。律師則轉述孫安佐的心情,孫安佐比較關心一審宣判後的後續,律師表示,若檢方未於20天內提起上訴,全案會就此確定。

檢方追查,孫安佐於2018年1月間,剛滿18歲時,便在美國境內透過網路購買9mm口徑格洛克手槍零件,同年3月26日遭同學檢舉疑似要攻擊學校,因此美國警方以涉嫌恐怖威脅為由對孫安佐進行搜索、逮捕,且就在孫安佐寄宿的家庭內,查獲手槍零件與多達1607發子彈。

美國賓州檢察官依恐怖威脅、持有犯罪工具等罪,起訴孫安佐,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判決有罪,孫安佐服刑238天後必須被遣返台灣。

因孫安佐被認定之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依法台灣的法院具有審判權。另美方並未判決非法製造及持有槍枝部分,因此檢察官認為,孫安佐持有的學生簽證是不被允許購買槍枝,卻陸續從網路上購買槍支零件,並進行組合,已屬製造行為。但因未扣得完整槍枝,因此依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案件審理期間,孫安佐的委任律師認為,美國賓州檢方認定持有零件,並無認定「組成」部分,依台灣法律規定,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罪,依法台灣並無審判權,且依法並不足以證明孫安佐持有、試圖組成槍枝的零件具有殺傷力,又檢方起訴主要依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922條的規定,該規定內製造、組裝的法律不同,組裝不包含在製造內,也沒有處罰「製造未遂」、「組裝未遂」,美國法律不罰,台灣也沒有審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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