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保權益」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 申請復查保障權益(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在土地稅法修法完成前,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經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仍應先依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處均主動輔導申報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俟修法完成後,才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加入 @setn 好友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