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遭「體液噴腿」怒提告!二審判無罪 她嘆:司法已死

社會中心/鍾惠宇報導

昨(10)日有女網友在「Dcard」氣憤指出,「坐捷運被精液噴到被告竟無罪」,也說明109年搭捷運時,在搭手扶梯時跟朋友通電話,出捷運站後才發覺「小腿濕濕的」,用衛生紙一擦驚覺是精液,讓她當場嚇壞,回頭一看卻沒見到任何可疑的人。

▲女子搭捷運遭猥褻。(示意圖/資料照)

事後報警驗DNA後提告,原PO指出「檢察官跟我說『性騷擾』是碰觸到你才算,但我沒有被碰到,所以改告『公然猥褻罪』」。一審時被告母親帶著兒子來道歉,淚訴單親家庭沒什麼錢,且兒子是軍人還得面對軍法,遭判刑會加倍處分,見狀原PO非常心軟,「覺得媽媽好可憐,還要幫兒子處理」。

未料法庭上被告卻抵死不認,甚至說「不知道這件事」。後來雙方調解談不攏,再次開庭,檢察官透過監視器畫面說明,被告在月台鎖定目標後,就尾隨著被害人,讓原PO震驚「我以為他只是不小心噴到我,原來是有目標的!」

事實上被告已有2次前科,疑似偷拍女生,但後來和解收場。原PO提告1年過去了,判決書下來「無罪」,讓她氣憤,「已經是累犯,每一次都沒有罪,只想付錢敷衍了事,重要的是!在庭上完全不承認自己犯的錯!」因此又再次提告,還找來律師幫忙打官司。

原PO說明,二審非常快,當天開庭檢察官也做足功課,請法官從重量刑,原以為有勝算,未料結果又是無罪,「判決書是寫他在手扶梯有用包包擋著,所以沒有人看到,沒有其他證人,所以不算他想在公眾場合做這種事,因為他也沒有承認」。讓她無力控訴,「他意圖犯案,先等候目標,再尾隨我,不就等於企圖要在公眾場合滿足自己的私慾嗎?精液DNA是他,難道不算是物證嗎?」更質疑「難道現在大家只要有遮擋好、不被人看到,監視器沒拍到他清楚的下體,就都沒關係了嗎?」

向多名律師請教,也都覺得該判決書有問題,原PO說「我始終不明白,為什麼法官會覺得無罪⋯這個社會上還有正義嗎?司法是保護壞人的嗎?」她更沉痛表示,「我只想要讓壞人接受懲罰,說不定他看到無罪還在想著要去哪吃大餐慶祝呢?又擔心他會用同樣的方式,又開始找目標下手」,也嘆「原本相信司法會還我公道,還給社會上一個安寧」。

但有專業的網友解答表示,根據原PO的描述,被告涉及的是應該性騷擾和毀損,結果原PO告對方公然猥褻,「他有用東西遮著 當然法官就認為沒有意圖」;根據該案判決書,「又被告之行為,固然未構成刑事犯罪,惟仍應屬性騷擾之行為。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是其上開行政不法之行為,自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附此敘明」。「法官都告訴你你告錯了,你二審還是繼續告公然猥褻,當然被打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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